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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指导性文件

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河北工大党〔2020〕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专日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围绕“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的思路,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第三条 学校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建设辅导员队伍。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牵头负责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学院党委负责辅导员的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以“三走进一引领”专项工作为抓手,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准政治方向,永葆政治本色,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领,引导学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和班级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增强学生探索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困难学生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新媒体新技术运用。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主动参与各级各类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工作。

第七条 少数民族学生辅导员按《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有关内地民族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与类型

第九条 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配备到位。

第十条 在本科生中以专职辅导员为主、研究生中以兼职辅导员为主配备辅导员,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调配。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兼任)等专职工作人员。

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学校选聘地方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军队、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担任校外兼职辅导员。

第四章 选聘与流动

第十二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党委组织部和相关学院党委共同组织开展。纪委办公室监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人力资源处牵头,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配合,共同负责开展并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分别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处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学校既为辅导员的发展创造条件,以事业留人,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又从辅导员岗位特点出发,允许合理流动。

专职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后,方可申请转岗。因特殊工作需要,抽调、借调专职辅导员从事与辅导员岗位职责不相关的工作或派出挂职锻炼等超过3个月,专职辅导员提前转岗的,经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流动。

第五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制度,专职辅导员既可以申请评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晋升辅导员岗位行政职级。

专职辅导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专职辅导员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置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晋升相应级别的岗位职级。正科级及以下辅导员的晋升、调动、任免工作分别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副处级及以上辅导员的晋升、调动、任免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专职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承担思政课教学或相关的教研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学校定期开展辅导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日常培训、骨干培训等,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校级培训不少于48个学时,每5年参加1次国家或省级培训。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交流学习和出国(境)研修深造。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辅导员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项目、理论研究项目以及组建团队等方式开展学生工作相关研究,培育专家型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辅导员到党性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教育基地、校内外单位开展党性锻炼和社会实践。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辅导员的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学院党委负责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分别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由各学院党委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与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行政职级晋升、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表彰体系中建立辅导员荣誉体系,设立“优秀辅导员”“优秀班导师”等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辅导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除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以外,不予发放本人该年度岗位奖励津贴,并停发下一年度辅导员岗位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日常工作中,如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七章 领导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组织、人事、宣传、团委、科研、外事、财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落实的统筹、重要制度的拟定、重点工作的推动,并适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队伍建设工作情况。

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部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辅导员培养培训、理论实践研究、团队建设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省级有关规定,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分别由党委本科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天津校区,廊坊分校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工委字〔2008〕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